篇名 | 竊佔罪的再思考:湖上船屋構成竊佔否?──評南投地方法院一○○年度矚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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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正嘉 |
中文摘要 | 本題乃從竊佔水域的船屋案件,重新思考竊佔罪的構成要件問題。首先試就不動產是否包括水域在內之論述,其次就其與竊盜罪與侵占罪的不同點出發,按竊佔行為的內涵,即持有支配關係與排除他人持有支配關係,參考國內外實務與學說見解,作進一步闡述。本文認為竊佔罪乃是一種得利型財產犯罪,可分為持有先行型態與非持有先行型態,特別前者於解釋上應與取得型財產犯罪的竊盜罪所有區分,亦有不同的判斷架構。 |
起訖頁 | 179-188 |
關鍵詞 | 竊佔、不動產、水域、竊盜、船屋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21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60217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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