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職詐欺與財產損害──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易字第二號刑事判決為討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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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本文檢討近期重要的公職詐欺案例,行為人雖無公職資格卻仍以詐術取得公職而享受俸給,我國實務主張無經濟財產損害而不成罪,德國實務學說則認為,行為人於取得職位時,構成政府財產危險而成立公職詐欺刑責,本文主張:(1)應考量個案中的締約目的,視行為人有無達成其公職俸給的給付目的而決定有無財產損害;(2)損害成立時點應考量嗣後的給付關係,而非以締約時點為認定依據。 |
起訖頁 | 15-32 |
關鍵詞 | 公職詐欺、聘用詐欺、締約詐欺、財產損害、交易目的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21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6021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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