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證據能力及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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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一、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結婚,育有子女二人,婚姻生活初尚稱和睦,詎乙自八十七年間起經常深夜未歸,且藉故吵架及不與甲同房,而引起甲之起疑。甲乃在自家電話安裝電話錄音,並委請徵信社職員丁跟蹤,而取得以下證據。證據a:甲家中電話錄音帶一捲,內容有親暱猥褻對話、證據b:因跟蹤而拍攝到乙女與丙男在公園之親暱照片、證據c:因跟蹤而拍攝到乙女與丙男座車駛進某汽車旅館之照片、證據d:丁在丙家中鑽牆瓦裝設錄影機而錄得之某日乙女及丙男之性交畫面。 |
起訖頁 | 186-204 |
關鍵詞 | 民事證據法、合憲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4 (21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40215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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