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美國家事法之理論與實際運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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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崇森 |
中文摘要 | 美國並無我國之兩願離婚或協議離婚,只採裁判離婚主義,在一九七○年代之前,各州法律對離婚原因限制頗嚴,目的在維護婚姻之安定。到了十九世紀初葉,一些州尚須經立法機構通過特別法才准許離婚92。有一州南卡羅來納根本不許離婚。即使其他各州,也只有在一方配偶本身無辜(innocent),且證明另一方有若干法定重大過錯(離婚原因),即有刑事犯罪,或「道德敗壞」情事,例如通姦、遺棄或虐待時,才准許離婚。即使今日各州婚姻法革命,改採無過失離婚制度,離婚仍須經法院判決准許。 |
起訖頁 | 85-105 |
關鍵詞 | 家事法、親屬法、婚姻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4 (21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40215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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