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分區變更與土地徵收──評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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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仲嶙 |
中文摘要 |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辦理分區變更而申請開發許可時,須符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要件。惟行政實務於政府部門預定徵收而申請開發許可時,卻認為無須提供該項權利證明文件,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亦加以肯定。本文認為,本案判決所採取之解釋,實質上改變了條文內容,恐逾越司法之分際,且如考量區域計畫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其於立法政策上也未必是妥切的選擇。 |
起訖頁 | 282-293 |
關鍵詞 | 區域計畫、土地徵收、分區變更、開發許可、財產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3 (21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30214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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