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涉外民事保全程序之基礎問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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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華凱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二四條規定,就本案有管轄權之法院和標的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不論是採取類推適用說或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法理說,就保全程序的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基本上即以本案有管轄權的法庭地國或標的所在地國為原則。此基本上亦為文內所舉國際規範所採。惟倘若本案法庭地國與欲保全標的所在地國為不同國家,當事人在本案法庭地國為保全之聲請後,是否如同國內民事訴訟法一樣不得再向標的所在地國法院為保全程序之聲請?本案法庭地國法院命為保全裁判的效力,在標的所在地國的效力如何? |
起訖頁 | 162-192 |
關鍵詞 | 涉外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外國未確定裁判的承認執行、國際裁判管轄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3 (21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30214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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