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爭議之研究——兼論管理委員會之實體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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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A Study of Legal Disputes Related to Repairs Made to Common Areas of Condominiums and a Simultaneous Review of the Legal Status of Boards of Directors |
作者 | 吳瑾瑜 |
中文摘要 | 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之爭議,一言以蔽之地說,映襯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近二十年來一個不變與難解的課題,那就是如何適當地處理區分所有權人團體、個別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本文考察德國住宅所有權法,建議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權利能力,將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法人化,讓管理委員會對外得以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使管理組織之主體即區分所有權人團體能直接取得管理成果。讓管理委員會以法定代理人地位參與交易,就其執行機關身分,才是名實相符。至於對內關係,應認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間存有管理契約,其性質屬於委任,並具有保護第三人(區分所有權人)之功能。倘管理人違反依管理契約對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所負之義務,並對個別區分所有權人造成損害時,該受損之個別區分所有權人得對管理人主張「獨立」的(契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起訖頁 | 1-72 |
關鍵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非法人團體、共用部分、修繕職務、侵權行為、德國住宅所有權法 |
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出版單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期數 | 201306 (133期) |
DOI | 10.3966/102398202013060133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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