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稅捐核課及救濟法制之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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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ax Collection and Remedy |
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雖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於期間內重新核定及補徵稅款,惟其適用對象應受到限制,對於嚴謹之核課處分類型,似不得逕自任意撤銷而為補徵處分。此外,為避免萬年稅單纏訟多年仍無法定案,導致納稅者遭受長年精神折磨,似得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原則,督促有關機關儘速作成正確決定,以徹底解決萬年稅單之長年沉痾,確實保障納稅者權益。事實上,行政法院亦應依法經言詞辯論職權調查,於查明事實後,自為判決,直接核定稅額。 |
起訖頁 | 45-78 |
關鍵詞 | 納稅者、稅捐稽徵、救濟 |
刊名 | 憲政時代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 |
期數 | 201401 (39:3期) |
DOI | 10.3966/10166513201401390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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