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中「保留」領域的劃分基準--擺盪於民主原則與專業統治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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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Judging Standard of Field of 'Vorbehalt' in the Context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aiwan: Vacillate between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 of Profession |
作者 | 李俊良 |
中文摘要 | 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是,憲法上「保留」領域的依據與劃分基準,應當如何決定?從過往以「國民主權」的典範,變遷到以「專業」為判斷主軸的典範,此種典範轉移,是否妥適?本文首先透過「釋字第530號解釋/釋字第665號」與「釋字第319號/釋字第682號」,解析其論述脈絡,發現憲法上「保留」領域的建構,從過往以「國民主權」的典範,變遷到以「專業」為判斷主軸的典範,容許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所拘束的「司法保留」與「考試保留」的範圍。這構成了一種「典範轉移」。 本文則探究這種「典範轉移」的根本思潮,並發現此源於「價值部分」與「專業部分」的二分體制。續而透過拉圖的理論,破除此二分體制,提出「正當法律程序」,作為解套方法。以此為資源,提出本文的理論模型。 |
起訖頁 | 113-169 |
關鍵詞 | 保留、法律保留、拉圖、價值/事實二分體制、正當法律程序、Field of Reservation、Reservation in Law、Bruno Latour、The Binary Regime of Value/Fact、Due Process |
刊名 | 憲政時代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 |
期數 | 201310 (39:2期) |
DOI | 10.3966/10166513201310390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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