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並非法律亦非條約,卻解決了成千上萬的域名糾紛,其司法效力如何,不但值得從學理上探討,也是司法實務所不可迴避的問題。本文乃先從學理邏輯上,論析UDRP決定可能之不同效力模式,並從各國司法主權行使、UDRP制定意旨及規定、當事人權利保障等各方面論證對於UDRP決定不應賦予任何司法效力。繼而針對此問題,以海峽兩岸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發現中國大陸法院就此有較為統一之司法解釋,正確地指引法院處理域名爭議案件;臺灣法院對於此類案件及相類似之TWDRP(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決定案件,則有較為分歧的見解。本文亦針對中國大陸之司法解釋及臺灣法院之不同見解,進行評析,並提出具體建議,除希望可以促進商標與域名衝突之法制,可以有更正向細緻的發展,也期待在兩岸乃至全球間能有一致性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