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立性是探討網路服務業者進行差別待遇的議題,在美國與歐盟分別引發不同的討論。我國行政法院的判決本為解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否有權審核電信業者陳報費率以外的事項,然NCC在本案主張中華電信的費率附加條件違反網路中立性原則,同時在寬頻服務中僅有20M/2M之速率服務有傳輸上限之條款,亦違電信公平提供服務原則。以上爭點雖並非直接與網路中立性之原則相關,但卻與歐盟、美國在處理網路中立性議題的歷程中所關注的資訊透明化以及無差別待遇等有所關連。美國與歐盟在網路中立性議題上的態度差異甚大:歐盟傾向將網路中立性的爭議以市場競爭的角度處理,仍在2009年的指令修訂中增列透明度的義務,強化充分的資訊揭露;美國雖傾向制訂網路中立性的管制規範,卻也在新的法規命令中增列透明度的要求。綜合美國與歐盟的發展,對電信業者營運透明度揭露是兩者共同的方向,更為透明的資訊揭露將可促進市場競爭。我國並無直接的網路中立性規範,係因高度管制的市場使本議題重要性並不明顯。借鏡美歐經驗,以資訊透明度促進市場競爭,對我國寬頻服務市場之發展將更為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