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醫療上告知說明倫理之法律化出發,透過引介告知說明義務之契約化,以及告知說明義務之社會化議題,刻劃我國醫療上告知說明義務發展的整體容貌。本文首先敘說從古到今醫療誡命的遞嬗變遷,亦即從良知、倫理、到法律的三部曲,其次本文論證侵權法與契約法上之告知說明義務的強度有別,以及告知後同意並不豁免醫療院所抽象輕過失責任的兩個命題,據此闡述告知說明義務之契約化趨勢。此外,本文嘗試從契約上義務群的路徑,導入外行病患之合理期待的思維,並倡議從個別病患之合理期待的視角,判斷未為告知說明與身體健康受侵害間之因果關係,俾據以證立告知說明義務之社會化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