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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制度性之法律保留——以部會及三級機關、機構之設置為中心
並列篇名
On the Legislative Control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Ministries and Agencies
作者 黃錦堂
中文摘要
制度性之法律保留係指制度有關之法律保留,又稱為組織法之法律保留,本文只針對部會與三級機關、機構。德國法向來將部會組織設置與整併界定為行政權的「核心領域」,除非涉及例外情形,迄今亦然。德國各邦就個別高級行政機關之設置,邦議會得裁量介入;隨著民主化深化或甚至全球化挑戰的回應等,邦議會對於個別三級機關、機構之設置一般都制定專門的組織法律。在聯邦層級而言,為保障邦的權力,三級機關、機構幾乎非經聯邦國會立法不得設置。 我國憲法本文第56條「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頗有部會設置屬於行政權核心領域之意涵。政府遷臺後針對部會組織設置係採高密度之法律保留,並引發的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4項之增定。從修憲當時的整體環境及相關理由文件以觀,制憲者無意將部會設置權完全劃交行政院長,而係留給立法者裁量決定,就三級機關、機構的設置亦然。「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採取部會與三級機關之一律法律保留立場,但同時也規定各該組織法律採低密度規範,反映迄今為止的權力分立考量,不排除隨著情勢變遷而有所調整。就高度人權關聯性領域的三級或四級機關、機構的設置,非不得建立法律保留並將相應提高規範密度。
起訖頁 315-365
關鍵詞 制度性之法律保留組織法之法律保留三級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Doctrines of Law ReservationThird-Level AgenciesBasic Code Governing Centr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OrganizationsR.O.C. CONST. amend. § 3 sec. 3.
刊名 憲政時代  
期數 201201 (37:3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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