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現代醫學的進步,許多末期病人得藉此維持生命,卻也可能面臨長期的痛苦折磨,故而尊嚴死的觀念亦隨之興起。早自1990 年,美國國會便通過⋘病人自我決定法⋙,而我國亦在2000 年時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尊重不可治療末期病患之醫療意願。惟自上開條例實施以來,攸關末期病患的生命法益,引發醫療實務上的倫理難題,也帶來民法、刑法及醫事法的法律問題。本文之撰寫,係以數個臨床上常見情境為例,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為核心,探討安寧緩和醫療相關的法律問題。具體而言,如:末期病人如何認定?「安寧緩和醫療是否等同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醫師是否需先向病患盡告知義務後,始能簽署DNR?DNR之簽署,得否附條件?當病患簽署了DNR,醫師得否違反病患之意願而為救治?此外,同一順位之數位最近親屬,其間意見相左時,孰先孰後?當家屬與病患間具有利益衝突,而無法合理衡量病患之最佳利益時,其所為的決定是否應該受到挑戰與質疑?綜上,筆者肯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意甚佳,然如何解決實務適用的難題,殊值得吾等一同戮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