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涉訟案件中,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此一制度設計,正是立法者對專利師在專利技術、專利制度與實務判斷上專業角色的明確認可。<br>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上修正,本會基於保障專利師既有執業權益,並兼顧進行中訴訟案件當事人之程序安定與信賴保護,經與司法院多次溝通協商,成功爭取刪除原細則修正草案中,關於「審判長許可專利師代理民事訴訟之額外要件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