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5條本文的「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揭示男女間性的結合為婚姻之重要成分。本規定雖受西方法影響而制定,然我國學說對於本條文之解釋,卻和西方法「婚姻完成」之思想大相逕庭,反而傾向強調「夫妻關係圓滿」之私益面向,使之難以和「婚姻的破綻」區別。又我國實務傾向以純粹醫學上的客觀標準判斷「人道能力」,在醫學進步的今日,使本規定的適用機會更加稀少,削弱本規定獨立存在的必要性。最後,於親密關係多元化的今日,於異性婚和非異性婚,是否仍有需要保留本規定?皆有重新檢視的空間。本文整理我國判例學說之發展,輔以對英國法之考察,反省「人道能力」作為婚姻成立要件之正當性,並嘗試提出未來解釋論和立法論可能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