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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親身經歷陳述的刑事責任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日前1名知名藝人遭指控在網路平台非法購買若干兒少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的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經檢察署作出緩起訴處分以後,該名藝人的涉案事實也引發社會熱烈關注,許多媒體報導偵查機關於該名藝人的電腦硬碟中發現大量兒少性影像,亦有其他被害人指控該名藝人曾經以藝術創作的名義要求拍攝私密影像,其後,該名藝人所屬經紀公司即發聲明澄清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已妨害該名藝人之名譽,若是新聞媒體未於24小時內公開道歉並更正內容,即追究記者與媒體公司主管的相關民刑事責任。
起訖頁 141-142
關鍵詞 誹謗罪妨害名譽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第11條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406 (26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審級制度之釋憲實務──以112年憲法法庭裁判之實踐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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