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組織的崛起,債權人與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都會產生代理人成本問題,管控此種成本的方法便是資本制度的設計。常見設計可區分為預防規範與結果規範,資本三原則作為預防規範的一環,較能防制不良後果發生,惟難免打擊範圍過大;結果規範如課予管理階層賠償責任,雖前期有助於經營者發揮長才,但缺點在於追償曠日費時。臺灣公司法本採德、日模式,即傾向預防規範,但歷次修法逐漸倒向美國設計,由於部分變部分不變,無法維持制度設計之一貫性。近年資本密集轉向知識密集,面對全球化與金融產品多元化的浪潮,資本制度仍將持續面臨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