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乙縣轄內土地使用分區被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置告別式場,提供業者及喪家作為禮廳、設置靈堂等告別式場等殯葬設施使用。經乙縣政府認定未經核准,擅自於系爭土地設置殯葬設施,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屬實,依同條例第73條規定,以A函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限期於文到3年內改善或補辦手續,並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營業(下爭「A處分」)。復甲於限期改善期間,於系爭土地上仍存在違規設置的告別式場,並有繼續營業之規章情事。乙認甲於A處分限期改善期間仍持續有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情事,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遂依同條例第73條規定,以B函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試問:B函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