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歷審判決中為例,透過檢視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損害賠償制度之意涵。並透過目前實務上運作,提出著作權侵權案件當中損害賠償計算可能需要重新思考的三個議題:法定賠償額的審酌、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關係及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之適用。本文之所以選擇以全球華人藝術網案為出發點討論,係由於該案在歷審案件中,針對著作權損害賠償計算之立法過程與法理多有論述,且意見上下級審諸多歧異,正好可彰顯損害賠償計算不單也不該僅是一個「數學」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本文認為,智慧財產損害賠償計算必須考慮無體財產之特性,並貫徹之所以訂定民法一般損害賠償計算外規定之立法目的。前述立法目的並非僅是填補損害,同時具有避免加害人獲得不當得利及對加害人之不法行為予以制裁之功能。更須從商業化思維與交易觀點出發,擴大財產上損害之認定,始能避免造成權利行使圓滿狀態之破壞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