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租稅債務人或私法債務人,都可能產生清償遲延,甚或是逃避、拒絕清償的情事,但租稅債權與私法債權面對債務人具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時,在規範上有所不同,也因此當某些手段為民法所規定,而在稅法並未規定時,是否即得以民法規定作為類推適用之法理基礎而比附援引,就必須先掌握二者性質之異同處,始能就性質相同者進行法之續造,填補法律規範不足之處。而在本次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前,就租稅債權人得否行使代位權與撤銷詐害債權行為部分,即呈現如上之問題,本文嘗試以增訂前後所發生案例及法院見解,說明在此項規定增訂後所須注意之關鍵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