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過去長年以來,跟蹤騷擾行為都被視為違法性過於輕微,以致於在刑法領域中,不被當成犯罪行為來對待,也沒有相對應的刑法處罰規定,只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有相關規定。然而這樣的立法狀態,顯然並不足夠。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在重大跟蹤騷擾事件衍生出更嚴重的犯罪或事故後,反省思考跟蹤騷擾行為之不法性,因而制定處罰跟蹤糾纏之刑法規定,例如美國加州於1990年因少女明星遭長期跟蹤的粉絲槍殺事件後,率先將跟蹤騷擾行為以刑法條文的方式制定出來。這股將跟蹤騷擾行為加以犯罪化的立法趨勢,在2013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之「預防與對抗對婦女與家庭暴力公約」之後,達到高峰。隨後,歐洲各國紛紛制訂相關防制跟蹤騷擾之法律。 我國相關立法之倡議,可以源自於2015年現代婦女基金會與立法委員聯合提案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提案後一直無法整合來自各方之要求。直到2021年,陸續發生多起嚴重的跟蹤騷擾案件,始加速了「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進度,行政院在2021年4月提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終於在2022年11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且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一年多以來,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他人進行干擾之「網路騷擾」(第3條第1項第4款),案件量的最大宗。由於我國跟蹤騷擾之定義,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其中所謂「與性有關」,在立法理由中,指稱參考日本法,必須 出於「愛戀、喜好、怨恨」而做出之跟蹤騷擾行為,例如為了追求,或滿足對特定人之戀愛感情、其他好感為目的所為之跟蹤騷擾,抑或是該等感情無法滿足時,以「怨恨」、「報復」為目的之跟蹤騷擾,後者即所謂的「復仇性色情」,例如分手後於網路散佈交往時的裸照。 今年初(112年1月7日)刑法為了保護個人之性隱私,以及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之行為,制訂了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其中增訂了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規定,刑法第10條亦增加所謂「性影像」之定義。刑法之修正,其實也反應了近年來所謂「數位性別暴力」之擴散,不管是真實影像,抑或以科技合成之虛擬影像,均屬侵害他人性隱私之手段,引而引發了種種立法。本課程主要想要釐清與說明,「網路騷擾」與「侵害性隱私」之各種法規要件,及其錯綜複雜的競合關係。
主講人
王皇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講 綱】
壹、大綱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簡介
一、立法目的與保護法益
二、跟蹤騷擾的定義與要件
三、加重跟蹤騷擾罪
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之簡介
一、性影像之定義
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之相關條文簡介
參、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