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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殊侵權行為:第三講──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之立法理由謂:「土地上工作物之自主占有人,不問其占有工作物之土地與否,以交通上之安全所必要為限,凡設置工作物保管工作物之方法,一有欠缺,即應修補,務使不生損害,此公法上之義務也。若因欠缺致生損害於他人時,即應負賠償之責。」
起訖頁 41-45
關鍵詞 工作物工作物所有人交通安全義務工作物瑕疵求償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310 (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5209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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