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從法學方法論體系解釋與法續造之觀點考察臺灣民法第191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關於一般商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轉換之差異性,就此提出未來可能解決之方案。此外,本文尚說明人工智慧產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歐盟法最新發展之方向。文中詳細分析與評估歐盟人工智慧責任指令草案關於資訊提供請求權、注意義務違反推定規定、因果關係推定規定,以及歐盟產品責任指令草案關於資訊提供請求權、瑕疵推定規定與因果關係推定規定(包含典型損害因果關係推定規定與技術上或科學上舉證困難因果關係推定規定)。最後,本文提出臺灣法未來關於人工智慧產品瑕疵事件商品瑕疵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相關推定規定(舉證責任轉換規定)之修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