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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
作者 詹鎮榮
中文摘要
甲航運公司為業務需要,根據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向乙縣政府申請核准其所有之「騰龍1號」非本籍貨輪進出停泊所轄漁港。乙認為其所轄漁港均屬小型漁港,所剩餘船席泊位有限,該府作業向來皆優先保留予同意優先協助載運離島物資、垃圾之船舶短期進出使用。由於甲申請停泊係純為自行營業所需,不符前揭作業慣例,遂以A函否准申請。A函以書面形式作成,其上雖表明處分機關為「乙縣政府」,最末行蓋有首長「縣長○○○」之「簽字章」,並以章戳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然實際之審核程序,並未依乙縣政府所訂定「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亦即關於「漁船以外其他船舶進出港申請核可」之授權,由所屬農業處漁業科承辦人員擬辦,科長、處長及祕書長等人審核,最終由副縣長核定;毋寧,係逕由乙縣政府所屬農業處處長決行即發文。請問:A函是否因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而違法?
起訖頁 14-17
關鍵詞 分層負責明細表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處分之瑕疵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308 (25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5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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