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年,各級法院承審諸多借名訂立保險契約其借名契約是否有效之爭議案件。然 此等安排,易生爭議。倘借名者與出名要保人皆承認借名契約之存在,出名要保人 並於保險契約解除後將解約金返還予借名者尚無爭執;惟倘出名要保人否認借名關 係存在或否認借名契約的效力,因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仍為出名要保人予保險人,則 是否意味借名人繳交保險費後,對出名要保人及保險契約完全無任何權利?此問題 涉及出名者以借名契約方式借用出名要保人名義投保此一法律行為之效力。關於此 問題,法院間之見解歧異。本研究擬以此一爭議問題為題,由保險之理論、保險法 之相關規定、其他法理之原用及比較法之考察等面向入手,冀對此一議題與分析梳理,並提出一較符合保險原理與保險法規之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