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確認職務犯罪所保護之對象為「職務」,而非「身分」。 二、本文基本上認同大法庭為健全規範功能,適度擴大解釋「職務」概念,引進日本學說上所謂「職務密切關連行為」理論。惟大法庭裁定將公務員職務影響力行為擴大到「運用身分地位之影響力」,再以「形式上具公務活動之性質」此一模糊概念進行框限,前者是否會造成踰越擴大解釋的界限?後者會不會產生實務操作上的困難? 三、大法庭裁定針對二種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概念,賦予「相同文字、不同內涵」的宣示,是否具備充足之理論基礎,亦為本號裁定引人注目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