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講座介紹】
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明文規定國家法律應該「無分」男女或種族,一視同仁對待人民,這是否表示在憲法的眼中,每個人都只能被當成一個「個人」,而不是特定身分的「男人」、「女人」、「OO族人」?依此,那法律規定的性平會女性委員比例、男女分校以及各種宿舍均區分男女的措施,是否違反男女平等?原住民族學生入學的「外加」名額措施合乎憲法第七條的種族平等嗎? 這些問題涉及了憲法上「平等」概念的基本爭議:平等權所關切的,是各群體(男女、種族)的實質地位平等,還是意欲禁止某些差別待遇、分類標準?這兩種觀點的差異為何?
這個爭議,在我國由於憲法法庭近年來明確表示,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釋字807);而種族或族群分類,更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111年憲判字第4號)。這是否意味著,大法官已經決定採取以「分類標準」為主的形式平等途徑?那麼,原住民學生入學、單一性別教育等措施,是否能通過審查?
類似的爭議,美國的學理上一直爭論不休,而今年美國最高法院也即將針對哈佛大學以及北卡大學入學制度中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否違憲、違法,做成裁決。本次講座擬從學理與實務出發,探究並分析臺灣的積極平權措施以及各種法律上的性別/種族分類標準,將來是否會面臨更嚴苛的挑戰。
【講 綱】
平等是什麼?「一視同仁」或是「合理區別」?
大法官相關解釋/判決的分析
平等權的不同理論
原住民族的特殊平等
美國與加拿大的案例對比
哪些性別、種族的分類在台灣還能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