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凸顯出的問題包括公司法第27條及第128條之1改派董事代表、自然人董事與指(改)派一人公司董事之問題、以及外國法之規定於內國正確適用之難題。 就改派董事代表或自然人董事一事,原則上多屬董事會之權限,而董事會行使此一權限時,內部應有明確之授權決議或改派決議方屬妥適。 就外國法之正確解釋與適用在民事訴訟中無疑高度仰賴雙方當事人之舉證,從涉外事件之處理,當然是期待外國法能正確適用方能合乎當事人之權益。我國經營者或家族喜用外國公司持有或控制內國公司,卻往往未能對外國公司為良善之規畫,對我國企業之經營干擾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