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數董事對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方式,究係採比例責任或連帶責任,公司法未有明文。回顧1966年公司法修法歷程可知,立法者原擬明訂為連帶責任,卻因立法疏漏而未果,另一方面,司法實務在法無明文連帶責任之前提下,轉而採取不真正連帶責任之見解。對此,吾人可以思考的是,在現行法下,實有採取比例責任制之餘地,而此等責任分擔方式,將使董事間公平分擔各自應負之責任,卻降低公司受償之可能性,且加重司法審理之負擔,在立法政策上,仍有待進一步之檢討;而司法實務所採之不真正連帶責任,雖有助於公司之求償,但卻忽略了董事間在內部關係上所產生之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也因此,為求合理處理董事間之內部關係,仍有必要將連帶責任明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