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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雙方代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3條定有明文,旨在禁止雙方代表,以保護公司(本人)之利益,非為維護公益而設,非強行規定,違反該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倘公司(本人)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對於公司(本人)亦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06條及第17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雙方代表訓示規定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試用期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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