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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執業律師的幾個建議──以民刑事法庭活動為中心
作者 楊智守
中文摘要
《主講人》
楊智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兼任庭長    
【講座介紹】
本次講座是由講者以個人從事民刑事審判經驗20餘年,從法庭角度給參與法庭活動的執業律師在收案時、撰寫書狀、到庭訴訟、收判救濟等方面提出實務建議,俾利於案件處理過程突顯律師執業專業,縮短法庭摸索過程。此外,針對附帶民事訴訟也提出重點認識與起訴必要建議,避免無益訴訟與減損當事人權益。
【講 綱】
壹、前言
貳、常見的民刑事法庭角色與活動
一、訴訟代理人
(一)委任關係的建立決定角色
(二)主要權限區別
(三)原則有收受送達權限
二、刑事辯護人
(一)選任與指定
(二)辯護人權限
(三)偵查程序強制辯護案件之放棄辯護人援助條件
三、告訴代理人
(一)偵查中告訴代理人
(二)審判中告訴代理人
(三)偵查中告訴代理委任狀補正期限
參、收案時建議約定事項
一、確定入帳才遞委任狀
二、取得當事人授權使用的印章及明確授權範圍為系爭案件處理之必要及有益範圍
肆、書狀撰寫建議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撰寫訴訟三要訴的明確表明和基本動作
(一)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三)訴之聲明
二、刑事自訴狀撰寫注意
(一)表明特定人之特定行為之義務
(二)自訴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
(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三、一般民事常見案件爭點整理狀撰寫建議刑事自訴狀撰寫注意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三)拆屋還地事件
(四)分割共有物事件
(五)異議事件
(六)勞工事件
(七)撤銷債權事件
(八)其他類型事件
四、刑事上訴狀撰寫注意
(一)上訴狀應具體敘述理由
(二)強制辯護之代撰上訴理由狀
(三)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抗告之書狀程式
伍、程序作為的注意事項
一、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的操作注意
(一)原告因連帶債務之被告一人死亡且拋棄繼承而撤回一部訴訟
(二)受委任而未限定收受送達權限
(三)為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應注意民事訴訟施行法第9條
二、刑事辯護須知
(一)被告承受辯護人為其辯護所生之一切法律效果
(二)法院裁判書之錯誤教示不轉嫁承擔
(三)無效辯護情形之避免
(四)善用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陸、附帶民事訴訟的認識與概說
一、相對有利之處
(一)周邊程序的利用無差別
(二)附民起訴的程序利益
二、相對不利之處
(一)請求範圍的限制
(二)訴訟作為的限制
(三)時效中斷的突襲
(四)審級利益的喪失
(五)抗告期間較短且有審級限制
三、提起附民訴訟之必要建議
(一)起訴前的刑事訴訟繫屬查詢
(二)起訴狀宜併表明移送民事庭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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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1-113
刊名 教學案例  
期數 202212 (202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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