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甲法官為審理同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下稱原因案件),認應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有違憲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何者是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據以審查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