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地,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8日與乙訂立信託契約,約定以甲為委託人暨受益人,以乙為受託人,將A地信託予乙,授權乙於98年9月28日起至108年9月27日止之信託期間內得處分A地,甲得隨時終止。甲、乙於98年9月30日完成A地之信託登記,嗣甲於99年4月19日通知乙終止信託契約,尚未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乙於99年12月13日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出售予丙,並於99年12月27日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甲主張乙於信託契約終止後,已無處分A地之權,故甲得請求塗銷A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乙、丙抗辯該信託契約是信託讓與擔保,甲不得終止信託契約,該信託契約仍屬有效,丙就A地有處分權。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