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市政府為被告,向A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擅自在甲所有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並供民眾通行使用,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乙刨除柏油路面及返還土地。A法院以甲之請求,涉及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問題,屬於公法關係所生爭議,應以行政爭訟程序加以救濟,遂裁定移送B高等行政法院。甲不服該移送裁定而提起抗告,但經A法院之直接上級審C高等法院駁回並確定。B法院受移送後,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根據,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本件為私法關係所生爭議,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得否以裁定移由A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