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呂煜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國民法官法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影響發展重大,在制度設計上採取起訴狀一本,而改變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案件起訴時,由檢察官將所搜集證據連同案卷宗及相關證物併送法院之作法,因此有關於當事人資訊獲知方式,亦由過去採取卷證併送方式,係透過閱卷方式行使,改而針對起訴狀一本(即卷證不併送)制度之當事人資訊獲知權,透過當事人間進行證據開示方式進行揭露。在國民法官法採取起訴狀一本(即卷證不併送)制度下之訴訟程序,如何確保當事人資訊獲知,勢將影響將來證據開示制度實務運作。此部分將檢視採取證據開示制度下,關於資訊獲知之範圍、時期及限制等內容,以因應將來國民法官法制運作與量刑審查之重要課題。
【講 綱】
外國法制繼受思考
起訴狀一本與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與法定證據調查方法
證據開示與證據調查必要性
證據開示比較法制
刑及保安處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