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與業務、產品工程、系統工程、品保、財務、銷售及管理部門主管離職後創業,成立Y晶片公司。X主張,Y所銷售IC晶片之電路設計與X之產品相同。X認為,電路設計資料,包括該設計之研發、製程、測試、參數等資訊,乃X所擁有之營業秘密,Y在公司設立後半年即能推出產品,應為甲及其他離職部門主管擅自竊取該等營業秘密,並使用於Y之產品,因而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甲除抗辯未曾竊取營業秘密外,亦抗辯電路設計做成晶片後散布至市場,極易以還原工程加以分析、評估而得知其原電子電路圖或功能圖,並據以設計功能相同之電路設計。X之IC晶片量產出貨及在市場流通已逾十年,既可藉由還原工程得知其電路設計,即已喪失秘密性而不應為營業秘密。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