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施行前簽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代償措施之約定是否為有效要件,一直為我國實務上爭論不休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前,雇主以定型化契約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如有免除或減輕雇主之責任、加重勞工之責任、使勞工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勞工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約定為無效。勞工於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修正公布前離職者,固無該規定之適用,惟該規定關於競業禁止約款之生效要件,非不得作為上述以定型化契約所為競業禁止約定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之判斷標準。則最高法院此見解,是否會導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合理補償之約定即「顯失公平」而無效,即有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