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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大法官第一次遇到藝術自由──釋字第806號解釋的重要性
作者 許育典
中文摘要
本案聲請人陳○楨為領有臺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至11月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區域進行街頭藝人展演活動時,因「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等情形,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小組人員多次於現場作成紀錄在案,文化局審認其已違反臺北市政府於94年4月27日訂定發布施行的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6條等規定,以104年1月20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0190301號函對聲請人作成記點5點的處分。按聲請人先前曾因違規遭記點4點,且均未對此提起行政救濟,故加上原處分,記點警告累計達9點以上,文化局乃以原處分廢止聲請人的活動許可證,並自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起訖頁 5-12
關鍵詞 釋字第806號解釋藝術自由內在精神開展自由職業自由法律保留原則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205 (1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501190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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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利益衡量、計畫形成自由及利益衡量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26號判決(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規定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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