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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事法裁判精選──董事會決議瑕疵與其對股東會決議的影響(110台上1605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復按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股東之權利,乃股東基於其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依其權利行使目的之不同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訴請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權利為行使共益權範疇,則在股份屬公同共有情形,於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推派一人行使其股東權利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倘欲行使股東之共益權而提起上開訴訟,因屬公同共有財產權其他權利之行使,自應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白死亡後,被上訴人是否已因分割系爭股份遺產而單獨取得一定比例之股份?倘系爭股份確未分割,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事實上是否有無法得其同意之情形,均攸關其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
起訖頁 82-95
關鍵詞 公同共有股份股份繼承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股份公同共有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203 (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203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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