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資本總額全額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6日召集107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時,並未先變更公司章程,該次股東會所為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下稱「系爭減資決議」),及「現金增資案」(下稱「系爭增資決議」,與系爭減資決議合稱系爭決議),有違上訴人之公司章程第5條2及公司法第277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減資決議係以減資彌補歷年累積虧損,亦違反同法第168條之1僅能彌補當年度期中虧損之規定,所為系爭決議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均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