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及行政程序法第35條前段:「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鑑於上述規定,專利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關係十分緊密,即發生行政程序法於專利行政程序關係如何適用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