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德國法的角度與談這個問題。 第一個是科技追蹤定位。首先是大家熟知的GPS,上午及剛才所談的都集中在目標物安裝接收器,另外一種GPS追蹤型態是在手機植入GPS晶片或利用本來就有的GPS-App程式,這個方法國內比較少談,但德國法有在討論。 第二個是針對手機本身的位置追蹤。通常談到的方法有三種,一是剛才說的在手機植入或利用GPS程式,二是調取電信公司基地台的位置紀錄,目前大部分的做法是調取手機過去連結的基地台位置歷史紀錄;三是基地台的三角定位,它不是從固定的實體基地台位置去取得手機的定位,比較像是例如我們現在在這棟法學院大樓裡面,透過虛擬基地台在附近移動,去和其他實體基地台交叉測量的三角定位,可以精準的確定我們手機所處的位置,水平和垂直位置都可以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