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甲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後,將屬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後,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之抵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丁為繼承人之一,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本文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或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本文、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242條及第113條規定,起訴請求:丙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乙塗銷A地之抵押權暨地上權登記;甲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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