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孝股法官甲,因審理該院108年度桃秩字第197號及第26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案件,認應適用之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應處罰鍰之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使行為人同一行為同時違反社維法及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除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外,仍得依社維法處以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而有違憲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後,向本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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