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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甲、乙、丙3人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共有土地出賣予A,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丙行使優先承購權,嗣丙知悉上情,於第一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起訴,請求甲、乙連帶賠償,並於第二審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
起訖頁 128-131
關鍵詞 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付不能侵權行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109 (2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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