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乃A公司之受僱人,擔任聯結車司機一職。A公司向共同被告B公司承包載運模板工程相關物料。原告甲依A指示,至機場旁某航空公司之工地載運被告B公司之模板物料。共同被告乙乃B公司所僱之工程師。共同被告乙將較重的塑膠模板堆疊在板車堆疊物料的上層。原告甲於受A公司指派至現場後,並未確認系爭模板之堆疊狀況,並未插上安全樁與綑綁固定系爭模板,綑綁板車上所堆疊之物料時施力方向亦有錯誤。原告甲這些行為均與A公司與共同被告B公司所約定之載運作業流程不符。原告甲將聯結車頭與板車連接時產生衝擊力,導致堆疊在板車堆疊物料的上層塑膠模板掉落,原告甲因此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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