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加盟業主,下稱「甲」)經營製造手工皂之公司,並組織加盟體系開放加盟。被上訴人(有意加盟者,下稱「乙」)有意加盟之,與甲之間簽立「○○皂加盟生產預簽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因為甲僅接受以法人公司名義加盟,因此約定乙可先以個人名義加盟手工皂生產,待其完成公司註冊後再更換正式合約。系爭合約中約定加盟金為400萬元,其中100萬餘於簽約時支付,其餘300萬元於正式生產後6個月開始分期支付,每6個月支付50萬元。乙僅支付150萬元後就未再進行支付。此外,合約中另約定簽約同時應給付油料訂金150萬元,乙並已預付油料金16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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