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7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91303002號令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一措施被地方政府認為是「開放美豬進口」。各地方政府在此之前已紛紛制定「萊克多巴胺或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地方自治條例,有些自治條例有直接規定罰則,有的直接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有部分僅有宣示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無罰則。而有罰則的縣市自治條例,全部都被宣告無效(直轄市被行政院宣告無效,縣市自治條例被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目前的食安法制,禁止國內肉品檢出萊克多巴胺或乙型受體素,但卻容許國外肉品含有乙型受體素,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下稱「萊豬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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