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因情緒勒索或精神控制導致被害人自殺事件頻繁發生,卻未能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足夠重視。本文以美國法上導致他人自殺侵權責任因果關係判斷規則的歷史演變為鑑,試圖為中國大陸侵權法上對同類案件因果關係的判斷提供參考。美國法上,導致他人自殺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判斷,係以確認主力近因為其基本規則,並應區別過失侵害、故意侵害、工傷,以及違反法定保護義務等情形之不同,適用與之相對應的因果關係判斷規則。中國大陸侵權法雖未針對情緒勒索或精神控制導致自殺類型之案件建立系列的因果關係判斷規則,惟既有之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足堪此任;遇有爭議情形,美國法所建構的一系列因果關係判斷規則,甚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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